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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订)》第三十七条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的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15修订)》第三十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薄的;
(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账簿但未设置的;
(三) 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 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 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 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体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 (包括经营数量) 或所得额 (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